我市一案例入选全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名表扬案例
- 发布日期:
2024-09-0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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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生态环境厅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及提名表扬案例。其中,宿迁市1案例入选提名表扬。
案例名称:宿迁市泗洪县罗某、罗某航、罗某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至3月,罗某、罗某航、罗某成等人于洪泽湖禁捕期间先后多次驾驶大马力不锈钢快艇,在洪泽湖临淮镇、半城镇等水域网捕水产品,非法捕捞渔获物累计5万斤,出售价值18万余元,对本地渔业资源、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损害。2023年8月24日,宿迁市泗洪县检察院受理罗某、罗某航、罗某成等人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并于8月25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公告。
磋商修复:2023年9月10日,泗洪县农业农村局、泗洪县公安局与泗洪县检察院联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邀请渔业专家对受损害的渔业资源进行评估,测算损害赔偿金37.5754万元,之后,与罗某、罗某航、罗某成等人(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经磋商,各单位一致同意将赔偿义务人退缴的违法所得折抵部分生态损害赔偿金。最终达成如下协议:将赔偿义务人退缴的违法所得18.27万元,及另外需要赔偿的间接损失19.3054万元赔偿金共计37.5754万元交由泗洪县两山生态发展集团和现代渔业产业园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和护渔等工作。
泗洪县检察院与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多部门就该案开展替代修复工作进行磋商研讨
经第三方出具评估报告,替代修复分两期实施,第一期为增殖放流,第二期为栖息地修复,同步开展护渔工作。具体为:1.增殖放流鱼苗1万尾,价值约2万元;鱼种0.5万尾,价值约0.4万元;镛鱼苗3万尾,价值约1.5万元;镛鱼种0.5万尾,价值约0.3万元;总价值估计为42000元。2.当事人需开展栖息地修复工作,工作价值约140070元。3.固定护渔周期为三年,17人平均每月义务护渔的时长需大于16小时。
增殖放流现场
2024年1月31日,在世界湿地日前夕,泗洪县检察院在案发洪泽湖边开展现场庭审,附近200余名村民参加旁听。目前,17名赔偿义务人已将生态损害赔偿金缴纳到位,泗洪县两山生态发展集团将会同现代渔业产业园组织开展替代修复工作。
现场庭审
经验与启示:一是凝聚部门合力,加大损害赔偿工作力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正在通过不同领域新案例的实践,逐步进入广大社会公众的视野。为凝聚赔偿共识、汇聚工作合力,泗洪县检察院、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基层部门和地方政府相继制定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泗洪县水利局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赔偿机制工作实施方案》《泗洪县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六G”体系畅通“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通道的实施方案》等制度,建立健全损害赔偿工作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得以更大范围开展。
二是创新赔偿方式,拓展损害赔偿工作广度。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泗洪县政府组建泗洪县两山生态发展集团,代表县政府统筹开展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内的替代修复,改变以往每个赔偿义务人单一修复各行其是的模式,由国有企业统一将赔偿义务人缴纳的损害赔偿金用于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建设生态安全缓冲区等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了生态修复的效果。该案通过两次磋商最终达成协议,借力第三方泗洪县两山集团开展替代修复的方式,实现磋商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转化,最终顺利推动生态环境资源修复。
三是主动教育引导,延伸损害赔偿工作宽度。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坚持将教育引导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始终。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前,优先考虑与赔偿义务人磋商,坚持教育与惩戒的原则,在诉讼阶段,多次会同相关部门与赔偿义务人主动对接,不因各赔偿义务人意见不一、未达成一致而放弃磋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此外,让赔偿义务人作为生态修复监督人,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生态修复进展,进一步发挥此案的警示教育意义。
四是开展专项整治,挖掘损害赔偿工作深度。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针对“三无”大马力快艇在非法捕捞犯罪活动危害大、打击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制发《检察专报》和《检察建议》,泗洪县主动与省洪泽湖渔管办联合开展查访调研,相关调研报告先后获市县主要领导批示,推动开展了大马力快艇整治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共关停“三无船舶”非法修造点14个,管控大马力船舶167艘,破获非法捕捞案件13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1人。(来源:法规处 审核:王世君、邵 丹 审签:王 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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