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环建管〔2025〕5 号
赛得利(江苏)纤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南京普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赛得利(江苏)纤维有限公司热电厂掺烧一般固废及工艺尾气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修改清单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专家复核意见等文件,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后,仅从生态环境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项目基本情况
赛得利(江苏)纤维有限公司位于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南化路188号,总占地面积2000亩,目前具有年产粘胶短纤维30万吨、98%浓硫酸40万吨的生产规模,并配套建设副产元明粉和32%硫氢化钠溶液生产装置,热电厂供热(全厂现运行规模为3炉1机:即3×130t/h循环流化床锅炉+1×B5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热电厂1#和2#锅炉目前协同焚烧处置厂区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及工艺尾气(设计协同处置一般固废总能力103t/d、工艺尾气28万m3/h)。
为了解决公司现有粘胶纤维项目一般固废处置问题,拟将3#燃煤锅炉技改为燃煤和协同处置厂内自产的一般工业固废和工艺尾气,设计处理能力为:一般固废能力51.5t/d,工艺尾气14万m3/h,掺烧比均控制在8%以内。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和事故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本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要求优化厂区排水系统,加强全厂废水收集及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仅增加脱硫废水,依托厂区现有1套“pH调整+絮凝+沉淀+旁路高温烟气蒸发”装置处理。厂内其他废水均按现有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执行。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厂内废气有组织收集,减少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现有3#锅炉烟气治理措施采用“1炉1塔”形式,锅炉焚烧烟气依托现有锅炉烟气净化系统“SNCR+SCR联合脱硝+布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管束除雾”的处理措施进行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应通过控制入炉焚烧的污泥、一般固废来源和炉内焚烧温度减少二噁英类污染物产生,同时加强原液车间、纺丝车间、酸站、储罐区以及电厂煤棚无组织废气收集和处理,确保厂界外无异味,不扰民。燃烧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8-2021)表1限值,逃逸氨浓度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要求;氟化氢从严执行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限值要求;HCl、镉、砷、铅、铬、铜、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排放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表4限值要求;CS2、H2S、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厂内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不得外运污泥及其他一般固废至厂内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台账管理等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污水处理站、煤泥废水处理系统、点火油罐区、氨水罐区、化学水处理车间、酸碱罐区、事故油池、危废仓库、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该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不新增,仍按现有环评及排污许可证总量执行。
五、你公司当在新增生产设施启动生产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宿迁市宿豫生态环境局和市环境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7-321311-07-02-411142)
(此页无正文)
抄送:宿迁市生态化工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宿迁市宿豫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服务中心、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