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江苏舜立食品有限公司年产4500吨食用鸡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014319418/2025-00181 分类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5-03-24
文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时效

关于江苏舜立食品有限公司年产4500吨食用鸡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表2025018号

江苏舜立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全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舜立食品有限公司年产4500吨食用鸡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此项目拟建位于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来龙功能高分子材料产业园B1厂房(建筑面积约6400m2),主要以淀粉、盐、糖、味精等为原料,经过粉碎、混合、制粒、干燥等工序,建成后可具备年产4500吨食用鸡精的生产能力。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同意按《报告书》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落实《报告表》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进入来龙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排放执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处理,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本项目干燥、筛分粉尘密闭管道收集后经由旋风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投料粉尘经滤芯除尘回收装置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同时合理设置风量,严禁大风量稀释排放。投料、干燥、筛分等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限值,流化床干燥筛分粉尘与天然气燃烧废气混合排放,排气筒中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限值。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产生的危废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并及时清运处置,同时做好台账和系统登记管理工作。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要求。

6.全厂设排气筒1个,雨、污水排放口各1个,应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识标牌。按有关要求安装用电监控和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自行监测要求,并做好台账管理工作。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环境空气污染:有组织颗粒物≤0.221t、SO2≤0.12t、NOX≤0.561t;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452.8t、COD≤0.4288t、SS≤0.28t、氨氮≤0.0447t、TP≤0.0053t、TN≤0.0535t;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手续,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宿迁市宿豫生态环境局和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备案号:2412-321311-89-05-941171

抄送:宿豫区来龙镇人民政府,宿迁市宿豫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