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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宿迁福坤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600吨家用电器塑料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014319418/2025-00189 分类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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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福坤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600吨家用电器塑料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表2025021号

宿迁福坤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安环能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宿迁福坤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600吨家用电器塑料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宿迁福坤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龙河机电装备智造产业园1#、4#标准化厂房,购置注塑机、机械手、喷漆流水线、搅拌机等生产设备,购买新塑料颗粒、模具、水性漆等原材料,项目建设完成后具备年产9600吨家用电器塑料配件规模。本项目不涉及废旧塑料回收利用。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述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落实以下管理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龙河新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冷却水、水帘柜、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效率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要求。项目1#厂房注塑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4#厂房注塑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1#厂房喷漆、烘干(A线、B线、C线)废气分别通过“水帘柜+水洗喷淋塔+气雾处理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3、DA004、DA005有组织排放。项目在注塑过程中会产生特殊气味,以臭气浓度为表征,臭气浓度部分随有机废气一同被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剩余部分臭气浓度与车间内未收集废气以无组织的形式进行排放。

项目注塑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乙苯,破碎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清单表5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喷漆、烘干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颗粒物与非甲烷总烃的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表示,厂界四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新改扩建值;

4.落实《报告表》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落实《报告表》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相关要求。

6.全厂设排气筒5个,雨水、污水排放口各1个,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766t/a;颗粒物≤ 0.076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总量2080t/a,COD≤0.624t/a、BOD5≤0.416t/a、SS≤0.312t/a、氨氮≤0.052t/a、TN≤0.062t/a、TP≤0.006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有关要求。

六、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排污前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排放污染物。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七、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8-321302-89-01-402304)

抄送:宿城区人民政府、宿城龙河镇人民政府、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