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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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江苏力帛纺织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米家纺面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014319418/2025-00196 分类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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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力帛纺织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米家纺面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表2025022号

江苏力帛纺织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海天节能环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力帛纺织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米家纺面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江苏力帛纺织有限公司位于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南区吴风路1号,企业淘汰原有喷水织机(190宽),新购置喷水织机(310宽、340宽、420宽)、分条整经机、验布机、等主要设备和配套辅助生产设备,同时对配套环保设施进行改造。项目建成后,产品由衣服面料升级成窗纱、窗帘布产品。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述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落实以下管理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落实《报告表》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经过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一并接管至河西污水处理厂。回用水参照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回用水水质》(FZ/T01107-2011)标准,本项目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 pH、COD、BOD5、SS、氨氮、TP 从严执行接管标准和纺织标准2者中较严格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其修改单中间接排放标准,总锑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3.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主要废气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污水站池体加盖密闭,污泥定期清理,喷洒除臭剂等措施,降低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实现厂界达标。项目污水处理站无组织排放的 NH3、H2S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

4.落实《报告表》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落实《报告表》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相关要求。

6.全厂设雨水、污水排放口各1个,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总量152895.6t/a,COD≤26.757t/a、BOD5≤7.018t/a、SS≤4.281t/a、氨氮≤2.179t/a、TN≤4.403t/a、TP≤0.153t/a、石油类≤0.688t/a、总锑≤0.006t/a;

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

(二)建成合全厂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总量164617.2t/a,COD≤31.446t/a、BOD5≤7.956t/a、SS≤6.625t/a、氨氮≤2.472t/a、TN≤4.731t/a、TP≤0.2t/a、石油类≤0.688t/a、总锑≤0.006t/a;

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有关要求。

六、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排污前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排放污染物。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七、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10-321302-07-02-364845)

抄送:宿城区人民政府、宿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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