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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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朗泰克新材料技术(宿迁)有限公司年产8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014319418/2025-00275 分类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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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朗泰克新材料技术(宿迁)有限公司年产8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表2025032

朗泰克新材料技术(宿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恒环环境有限公司编制的《朗泰克新材料技术(宿迁)有限公司年产8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朗泰克新材料技术(宿迁)有限公司位于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文创产业园2#B幢,本项目设置塑料板生产线、塑料管生产线、塑料棒生产线、注塑胶条生产线。项目建筑面积为1700平方米。此项目PE/PP塑料颗粒、色母颗粒阻燃剂等为原辅材料,经过拌料、熔融挤出、注塑/压塑、机加工等工序处理,待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800吨塑料制品的生产能力,此项目不涉及废旧塑料的回收和利用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述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落实以下工作: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仅排放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王官集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严格落实《报告表》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产生熔融挤出废气、注塑废气、压塑废气烘干废气破碎废气等。熔融挤出、注塑、压塑、烘干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DA001排气筒高空排放;破碎粉尘废气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项目熔融挤出、注塑、压塑、烘干工段产生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与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排放限制;NMHC厂界无组织与厂内无组织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和表2中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6.全厂设排气筒2个,雨水排放口各1个,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废气污染物:VOCs(NMHC)≤0.049t/a、颗粒物≤0.001t/a;

2.水污染物:废水量≤240t/a、COD≤0.072t/a、SS≤0.048t/a、氨氮≤0.006t/a、总氮≤0.010t/a、TP ≤0.001t/a。

3.固废:综合利用,合理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排污前应申请排污许可手续,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七、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5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8-321302-89-01-407374

抄送:宿城区人民政府、宿城区龙河镇人民政府、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服务中心、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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