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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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江苏硕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30万立方米砂浆、300万吨水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014319418/2025-00426 分类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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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硕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30万立方米砂浆、300万吨水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20250049

江苏硕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联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硕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30万立方米砂浆、300万吨水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绿色建材产业园兴工路1号,由原宿迁久恒建材有限公司搬迁入园,总用地面积约30666.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4724.88平方米。新购置三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一条商品混凝土与砂浆混用生产线、一条水稳拌合料生产线,购买水泥、碎石、粉煤灰等原辅料,建成后可形成年产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30万立方米砂浆、300万吨水稳的生产能力。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等产业政策要求,符合蔡集镇绿色建材产业园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已获得宿迁市宿城区数据局立项备案证,备案证号:宿区数据备〔2025202号。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公司须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扬尘管控措施,所有物料应入仓进库,禁止露天作业,减少逸散废气无组织排放。粉料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且在装卸处采取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物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在密闭车间进行;厂区运输物料的道路地面要全部进行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及时进行冲洗或湿式清扫。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布袋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保证正常运行。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2限值。

(三)落实《报告表》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应按“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设备清洗水、车辆清洗水、罐内清洗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全厂设雨水排放口1个,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登记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717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4-321302-89-01-324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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