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环建管表2025048号
江苏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瑞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11500套智能环保垃圾柜及环保垃圾箱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该公司位于宿豫区关庙镇全民创业园6号厂区内西南边2号厂房(建筑面积8400平方米),厂内现有年产11500套智能环保垃圾柜及环保垃圾箱项目于2021年建设。现企业因发展需要,拟对现有项目进行技术改造,新增“打磨-喷塑-固化”工序,技改后全厂产品方案为:年产5112套环保垃圾柜和6388套环保垃圾箱。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已取得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宿豫工信备〔2025〕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二)按“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此项目仅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后接管至关庙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处理,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加强下料、打磨、焊接等工段操作管理,控制操作场地范围,确保产生的废气应收尽收,废气处理同步设施正常运行,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全厂设1条表面喷涂线,使用喷塑固化一体机,喷塑废气负压收集经塑粉回收过滤系统处理达标有组织排放;固化烘箱采用液化石油气热风炉直接加热,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固化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你公司应合理设置风速,严禁大风量稀释排放,并按环评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落实“码上换”管理要求,切实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建立台账管理机制,做好台账记录管理工作。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表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并及时清运处置,同时做好台账和系统登记管理工作。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全厂设2个排气筒和1个生活污水间接排口及1个雨水排口。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八)项目以生产为边界外扩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表》,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VOCs≤0.001t、颗粒物≤0.0391t、SO2≤0.0034t、NOx≤0.0148t;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0.528t;VOCs≤0.002t;
2.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考核量为:废水量≤576t、COD≤0.173t、BOD5≤0.086t、SS≤0.115t、氨氮≤0.014t、总氮≤0.020t、总磷≤0.003t;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对除尘器、活性炭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登记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九、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宿豫生态环境局和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备案号:2307-321311-07-02-720616
抄送:宿迁市关庙镇人民政府,宿迁市宿豫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