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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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多力管业(宿迁)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管材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014319418/2025-00427 分类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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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力管业(宿迁)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管材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2025050

多力管业(宿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多力管业(宿迁)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管材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多力管业(宿迁)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宿城区龙河镇姚庄村177号(347省道南侧),公司现有年产15000吨双壁波纹管项目,已于201811月取得原宿迁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宿环建管表2018149号),现有项目一阶段(年产9000吨双壁波纹管)已于20206月通过企业组织环保自主验收,并于当月正式投产。20229月项目5条生产线全部建成,并于202211月通过企业组织环保自主验收,并于当月正式投产。因市场需求减少,原定聚乙烯双壁波纹管、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电力电缆用非开挖改性聚丙烯和电力管不进行生产,聚乙烯排污管改为生产PE管,形成年产8000吨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和8000PE管生产能力,此项目不涉及废旧塑料的回收和利用本次扩建项目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已取得宿迁市宿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文件(宿区工信备〔202114号),项目代码:2105-321302-07-01-263418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公司须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落实《报告》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挤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经集气罩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脱+催化燃烧(CO)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m3#排气筒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m4#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标准,破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厂房外无组织有机废气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限值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次扩建项目不产生废水。现有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龙河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仓库、化粪池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提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合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八)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1#厂房及3#厂房为边界外扩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表》,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

1、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0.0055t/aVOCs0.777t/a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0.0123t/aVOCs0.863t/a

2、水污染物:本项目无废水产生。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二)建成后全厂

1、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0.1085t/aVOCs0.841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

接管量废水量≤480t/aCOD≤0.144t/aBOD50.0768≤t/aSS≤0.096t/a、氨氮≤0.012t/a、总氮≤0.0144t/a、总磷≤0.00144t/a

外排废水量≤480t/aCOD≤0.024t/aBOD50.0048≤t/aSS≤0.0048t/a、氨氮≤0.0024t/a、总氮≤0.0072t/a、总磷≤0.00024t/a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除尘器、活性炭、催化燃烧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717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05-321302-07-01-26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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