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环建管〔2025〕25号
江苏鑫源昌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宿迁景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鑫源昌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钢箱梁、钢模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江苏鑫源昌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常熟泗洪工业园区虞山路11号,购置数控机床、激光切割机、剪板机、自动冲床、折弯机、压弯机、自动焊接机等约700台(套),通过外购板材、型材,经过机械加工、组装、焊接、抛丸、喷漆等工序,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钢箱梁2万吨、钢模板8万吨。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已取得宿迁泗洪县数据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泗洪数据备〔2024〕9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技术评审会议纪要,此项目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和事故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1#、2#车间切割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15m高DA001、DA008排气筒排放,1#、2#车间焊接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15m高DA002、DA009排气筒排放,1#抛丸工艺产生的颗粒物经滤筒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2#喷砂工艺产生的颗粒物经滤筒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1#水性漆喷漆、晾干/烘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采用密闭房负压收集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2#车间调漆、喷漆、晾干/烘干、油性漆喷枪清洗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苯系物采用密闭房负压收集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7排气筒排放,1#车间危废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调漆、喷漆、晾干、喷枪清洗废气排放口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系物、TVOC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中的排放限值,焊接、切割、喷砂、抛丸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苯系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标准限值。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水处理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此项目仅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泗洪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收集、贮存、管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漆渣、喷枪清洗废液、废机油、废包装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最大允许贮存时间不超过90天,同时做好台账和系统登记管理工作。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任何危险废物。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油漆库、喷漆房、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并定期进行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并做好监控,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全厂设1个废水间接排放口、1个雨水排放口和9根排气筒。应按要求规范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测和用电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本项目建成后,全厂设置以1#、2#车间为边界扩100m形成的包络线作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目前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0.6221t、VOCs≤0.974t(以非甲烷总烃计,包括二甲苯、醋酸丁酯、正丁醇、丙二醇、苯甲醇、异佛尔酮二胺)。
无组织排放量:颗粒物≤1.665t、VOCs≤1.0203t(以非甲烷总烃计,包括二甲苯、醋酸丁酯、正丁醇、丙二醇、苯甲醇、异佛尔酮二胺)。
(二)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2400t、COD≤0.840/0.12t、SS≤0.48/0.024t、氨氮≤0.06/0.012t、TP≤0.007/0.0012t、总氮≤0.072/0.036t。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站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和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统一代码:2401-321324-89-01-60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