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环建管表2025063号
南玻院(宿迁)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恒环环境有限公司编制的《南玻院(宿迁)新材料有限公司高性能玻纤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隆锦路103号,拟依托现有高硅氧玻纤联合厂房、原料仓库化工材料库等已建车间,新建一座制氧站,新增高性能玻璃窑炉及配套设备48台(套),并利用原有旧设备64台(套),通过购置石英砂、氧化铝、氧化镁等原料,建设高性能玻纤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待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200吨高性能玻纤制品生产规模。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等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已取得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证(备案证号为宿区开发备〔2025〕93号)。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产生配料粉尘废气、投料粉尘废气、池窑天然气燃烧废气、浸润液烘干有机废气等。配料工序产生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高硅氧玻纤制品生产线的配料粉尘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高空排放;投料粉尘废气随着气流直接进入池窑中,与池窑中天然气燃烧废气混合处理;池窑天然气燃烧废气依托现有高硅氧玻纤制品生产线的池窑废气处理装置(脱硫脱销除尘一体设备)处理后,通过18m高DA008排气筒高空排放;浸润液烘干有机废气经收集后的有机废气依托高硅氧烧结有机废气的水喷淋+静电除油+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然后通过15m高DA006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配料、投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气及原丝烘干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NMHC有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中颗粒物和NMHC排放限值;窑炉废气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执行《宿迁市“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申报行业标准玻璃纤维行业》中颗粒物、SO2、NOx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与NMHC无组织及厂内NMHC无组织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表2中颗粒物与NMHC排放限值。
(三)落实《报告表》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应按“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排放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拉丝废水与纯水制备浓水)排入厂内现有污水站处理。项目经厂内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接管至耿车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废气污染物:VOCs(NMHC)≤0.221t/a、颗粒物≤0.032t/a、SO2≤0.025t/a、NOx≤0.059t/a;
2、水污染物:废水量≤14228t/a、COD≤5.379t/a、SS≤1.735t/a、氨氮≤0.186t/a、总氮≤0.449t/a 、TP ≤0.020t/a。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变更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506-321352-89-01-764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