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环建管表2025062号
聚远密封科技(宿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全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100吨高性能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此项目拟购置张家港宿豫科技产业园金港路与乐余路交汇处200米的苏科高新张家港宿豫科技产业园15D#厂房(建筑面积988.56m2),建设年产100吨高性能塑料制品项目。此项目以聚四氟乙烯(PTFE)为主要原料,经过模压成型、修边、烧结烘干(电加热)、冷却、车铣加工或挤出等工序,建成将具备年产100吨各类非标定制垫片、密封圈、螺丝、卡套接头、棒管板材的生产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已取得宿迁市宿豫区数据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宿豫数据备〔2025〕15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落实以下管理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确保清洁生产水平不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表》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建设厂区内给排水系统。此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仅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排放标准后接管至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处理,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产生有机废气的工段,应在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管理要求下,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烧结、冷却及挤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同时合理设置风量,严禁大风量稀释排放。加强全厂异味管控,活性炭吸附装置必须定期足量更换活性炭,并落实“码上换”管理要求,及时做好台账记录管理和信息上报,切实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表9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限值。
(四)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同时做好台账和系统登记管理工作。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全厂设1根排气筒,雨水排口和生活污水间接排口各1个。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八)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100米防护距离。根据《报告表》,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026t;
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28t、颗粒物≤0.013t;
(二)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量):废水量≤720t、COD≤0.216t、SS≤0.144t、氨氮≤0.025t、TP≤0.003t、TN≤0.029t。
(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对活性炭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登记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九、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宿豫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505-321311-89-03-716326)
抄送: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服务中心、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