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宿迁中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称号及相关激励政策的公示
- 发布日期:
2022-07-2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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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中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现为江苏苏华达新材料公司一线,以下简称中玻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被认定为我市第一批“绿色标杆”示范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PM、SO2、NOX执行标准由分别不高于50、400、700mg/m3,提标为分别不高于15、50、200mg/m3,;NH3逃逸不高于5mg/m3。中玻公司在培育及验收期间,均能稳定达到申报标准,但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屡次存在PM、SO2、NOX、NH3逃逸超申报标准的情况,且经多次提醒仍不能稳定达“绿色标杆”示范企业承诺的排放标准。根据“绿色标杆”示范企业根据《宿迁市“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申报实施方案(试行)》(宿污防指〔2021〕2号)中关于“动态管控”的要求,“对不符合申报标准的企业,取消“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称号,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取消原享有的激励政策。”市生态环境局拟取消中玻公司“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称号及原享有的激励政策,并依法严格管理。前期已征求属地监管部门、市发改、工信等部门意见,现予以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7月22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携带纸质证明材料至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84363200,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181号人防大楼816室。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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