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对沭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新增1台DS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审批意见公告
索引号 014319418/2025-00494 分类 污染防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告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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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沭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新增1台DS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审批意见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审批决定。现将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828日(1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27--84330720

通讯地址:平安大道68号210室,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邮编223800。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批准文号

审批

日期

沭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新增1DSA项目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新城路18号医院1号楼1

沭阳县第一人民医院

江苏玖清玖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宿环审〔20252

2025828

宿环核审〔20252

关于沭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新增1DS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沭阳县第一人民医院:

医院报送由江苏玖清玖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沭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新增1DS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医院计划新建一座DSA机房,配备一台DSA(最大管电压125kV,最大管电流1000mA)用于诊断及介入治疗(详见《报告表》)项目地点为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新城路18号医院1号楼1楼。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局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定期检查辐射工作场所观察窗对讲装置、工作状态指示灯、电离辐射标识、门灯联锁装置、电动防护门设置防夹装置、急停按钮和通风系统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三)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随身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五)公司拟配备1台辐射巡测仪2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监测1-2次,结果报生态环境部门。

(六)发生辐射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七)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我局申办相关环保手续,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经自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应用项目,其它如涉及非放射性污染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828

抄送: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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