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44号)要求,结合宿迁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宿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坚持依法依规、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为我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宿迁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2019年年底前,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有效规范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以政务网站为主要公开载体,以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为补充,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动态调整。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执法信息:
(1)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委托执法依据等规范性文件;
(2)本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执法人员等信息;
(3)本部门及所属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等清单信息;
(4)本部门行政许可服务指南、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
(5)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及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2.规范事中公示
(1)公示执法身份。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以及实施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做好告知说明。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3)明示岗位信息。行政许可、群众来访受理等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以及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1)及时公开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除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2)动态更新信息内容。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与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3)拓展应用环境信息。拓展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用范围,严格落实江苏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对生态环境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联合惩戒。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制作行政执法案卷,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将纸质或者电子行政执法文书作为行政执法全过程及内部审批全流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可以在移动执法系统已有行政执法文书基础上,参照《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结合本地实际,规范有关文书格式,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的电子化管理,建立执法文书电子化规范标准,规范行政审批领域以“不见面”形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电子执法文书和案卷。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2.推行音像记录。结合第二代移动执法系统的改革升级,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对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停业关闭等涉及重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对其他执法行为,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因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隐蔽录音录像的,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制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音像记录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使用规范文明执法语言并开展音像记录。
3.加强记录归档。加强对执法案卷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有源可溯。案卷内的音像资料,应编号并备注摄录内容,不得故意毁损、擅自修改删除或者剪辑拼接。音频资料应视情况备注对话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主要对话内容。
4.加强制度建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设备配备、使用规范、适用范围、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等要求,强化对全过程记录的刚性约束。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和人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设立专门的法制审核机构,暂时没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的法制审核岗位,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开展定期培训,增强法制审核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法律素养。同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解决法律业务知识不足、法律人才资源不足等问题。
2.明确审核范围和内容。将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市生态环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应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从执法主体、人员、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证据使用是否充分、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准确恰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核。
3.明确审核程序和责任。规范本部门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双方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报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决定,符合局党组会审议决定的重大案件,报请局党组会审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确保“三项制度”在本部门严格规范实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工作实际,稳妥推进“三项制度”组织实施,明确专人负责,定期调度进展,确保“三项制度”全面落实。
(二)推进执法信息化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继续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依托全过程记录系统及执法之眼系统,充分发挥其信息记录、统计分析、规范流程、监督执法、队伍管理等功能,全过程记录并有效约束规范行政执法,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推进系统整合对接工作,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只录一次,多平台共享,解决多头录入、重复录入的问题。深入推进污处设施用电监管云平台的运用,对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用电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探索“互联网+”在环境执法的有效运用。
(三)完善保障措施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执法实际,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强化执法装备配置。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证件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培训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考试力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每年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生态环境执法队伍素质。
(四)强化宣传报道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参与各项宣传活动,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相关数据,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将通过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生态环境执法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予以指导、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