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局重大民生议题会议 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4319418/2020-00006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公开日期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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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局重大民生议题会议 公开制度

宿迁生态环境局局重大民生议题会议

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5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议公开是指按照规范程序和制度,向社会公布市生态环境局局重大政策措施、涉及重大民生及公众利益事项,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会议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会前公开、会上公开、会后公开三结合的原则。

(二)谁提报、谁牵头、谁承办的原则。

(三)保密审查、严把关口、分类处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议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需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

(二)会议决策事项和研究结果。

(三)会议提出的要求。

第五条  会议公开工作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会前公开。凡需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市生态环境局会议承办部门,应在会前通过组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确保会议研究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会上公开。会议承办部门应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公众代表列席会议,也可邀请相关单位、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同志及利益相关方代表、媒体等列席会议。

(三)会后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决策事项,应由会议承办部门通过局官方网站、官微等媒体进行宣传解读。

第六条  生态环境局涉及重大民生议题的会议,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市生态环境局会议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的议题外,应先由议题提报单位负责审查,对所提报议题的公开属性及依据进行把关,凡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均应按照先公开、后上会的原则,由议题提报单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二)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如议题提报部门已公开征求意见,应一并提报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同时将议题内容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同会议方案一同提报。

(三)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议题提报部门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就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提出意见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提报列席人员情况说明。

第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专项(电视电话)会议承办部门,在提报会议审批报告时,应明确会议内容是否涉及公众利益,是否需社会广泛知晓,并明确提出会议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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