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公共企事业单位
信息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下属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我局下属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公开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按照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三、公开内容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服务范围、岗位职责、办公地点;
(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
(三)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公开方式
(一)本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
(三)资料汇编、办事须知、服务手册;
(四)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五)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五、对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该办事公开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内容公开责任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责任追究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将责令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七、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