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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4月1+X新闻发布会

  • 发布日期: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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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新华日报、省广电总台、现代快报、扬子晚报、央广网、中新社、中江网、宿迁新闻传媒中心等。

今天发布会邀请的嘉宾是:宿迁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 徐宜军同志;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永同志;宿迁市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宏同志。本次发布会共2项议程,一是新闻发布,二是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 徐宜军同志发布《宿迁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宿迁市住宅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办法》有关内容。

【徐宜军】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上午好!

首先,借此机会,向多年来关注、关心和支持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感谢!

为切实推动“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近期,我市先后出台《宿迁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宿迁市住宅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办法》。两项新政聚焦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既通过规范“房屋养老金”归集使用机制,夯实房屋“老有所养”的资金保障,让群众“住得安心”;又创新建立质量缺陷分级处置、限时响应制度,畅通投诉维权渠道,让群众“住得舒心”。在此,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两个办法的有关内容。

首先我介绍下《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新要求,顺应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求快速上升、信息化服务不断更新的新变化,2024年我市启动《宿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形成《宿迁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交存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38条。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和细化。

(一)细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范围。原《管理办法》中只明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含的维修名录,没有具体内容,新《管理办法》在使用管理章节中具体细化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改造更新范围,明确了具体改造更新情形。共用部位中明确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和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以及公共区域门窗破损的情况纳入到维修资金更新改造范围。共用设施设备中明确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排污泵锈蚀或者其他设备损坏,公共排水管道破损、锈蚀严重和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及充电设施纳入到维修资金更新改造范围。

(二)新增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原《管理办法》中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在属地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由相关业主会同该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报主体;无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会同属地居民委员会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报主体。新《管理办法》中,新增了业委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的或业委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由街道确认后,受委托或者被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按顺位依次成为申请人。

(三)明确资金不足时费用分摊规则。维修资金不足时,需要分摊维修费用的,由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自筹分摊;涉及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按照相关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针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到位问题,新《管理办法》全面梳理工程施工程序,增加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行现场确认制度,增加业主代表会同相关监督单位(机构)进行施工工程量确认,业主代表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受益业主中产生。

下面,我再向各位介绍下《住宅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住宅工程是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机制,提升住宅工程品质,2024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我局启动了《宿迁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形成了《宿迁市住宅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办法》,并于2025年4月14日印发,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共包括基础性条款、投诉的提出与受理、投诉处理工作流程、监督管理、附则五方面内容,共22条。重点围绕围绕三个“聚焦”予以完善和细化。

(一)聚焦闭环管理,全程留痕,强化可追溯性。明确了住宅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受理范围、不予受理情形、处理程序、各方责任、档案管理等,对群众提出的质量缺陷投诉事项建立“1+4”处理机制,即一个牵头部门,确定承办人(或工作小组)、调查核实、投诉处理、投诉办结四个办理环节,确保全流程闭环管理。

(二)聚焦程序分级,提速办理,强化时效性。根据问题的复杂性分为简易与一般两种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责任明确、修复简单的问题,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程序适用于主体结构安全或责任争议问题,需检测鉴定或专家论证,60个工作日内办结;争议处理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原则,维护业主等各方权益。

(三)聚焦信用约束,协同联动,强化公平性。明确建设、施工单位等五方责任主体须配合调查处理,建设单位承担首要责任;投诉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投诉的问题,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失信行为的,可依据《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处理。

两个《办法》的各项内容体现了市委市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制定过程中,紧密围绕居民的日常生活,精准聚焦群众实际需求,从细处着眼、向实处着力,让惠民政策从纸面落实到地面。两个《办法》的协同实施,既为房屋“养老钱”的规范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又建立起工程质量缺陷的闭环处置机制,标志着我市住宅领域治理体系向标准化、精细化迈出关键一步,对全力打造精致精美的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具有积极意义。

我就介绍这些内容,谢谢!

【主持人】

谢谢徐局长。下面请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永同志发布《2025年宿迁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有关内容。

【王  永】

媒体记者朋友们,大家好!

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宿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文件要求,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研究确定了2025年宿迁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为规范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切实提升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现将名录主要内容予以发布,并明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生态环境法律义务如下:

一、名录主要内容

本年度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共计278家,其中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67家、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65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7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86家、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158家。同一家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单位。名录结合重点单位实际排污情况、经营状况等,逐年进行动态调整。列入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在名录存续期间出现不符合《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规定的筛选条件情形时,在确定下一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时予以调整。

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生态环境法律义务

(一)信息公开

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二)清洁生产

根据《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5年)》,符合“双超双有”(超标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条件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中2020年之后未开展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2025年底前应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三)对于不同的重点单位类别,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根据《排放源统计技术规定》,调查年度作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排放源统计重点调查范围。

2.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和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

3.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根据《排放源统计技术规定》,调查年度作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排放源统计重点调查范围。

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需要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提交有毒有害物质年度报告、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用地用途变更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主持人】

谢谢王局长。下面请市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宏同志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拨投结合”重点项目落户宿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关情况。

【陈  宏】

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和媒体朋友们见面,借此机会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宿迁科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近期,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拨投结合”重点项目落户宿迁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落实我市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配套实施落户宿迁的“拨投结合”重点项目。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拨投结合”,是指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期以科研项目立项方式拨付一定财政支持资金,待项目获得市场认可和社会化融资后,前期投入的财政资金转化为股权管理或退出。通过“拨投结合”创新模式,破解成果转化“最初一公里”的资金困局。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正文部分分为六章,共二十二条,涵盖了重点项目范畴、资金来源、项目管理流程、权益转化、监督评价等方面内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分担创新项目研发风险,积极吸引和导入更多优质科创项目落户宿迁。

一是关于重点项目范畴。“拨投结合”项目主要包括中早期科技成果以及原创性核心技术创新项目等。这些项目主要是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本部和各专业院所、重大项目公司衍生孵化的项目以及宿迁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向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推介的项目中遴选产生。

二是关于资金来源。市政府和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1:1比例设立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落地投资需要进行资金支持。鼓励市、县(区)联动支持“拨投结合”重点项目,对落地市区的重点项目,江苏产业技术研究院与宿迁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落地板块按照1:0.5:0.5的比例予以支持;对落地三县的重点项目,江苏产业技术研究院与落地板块按照1:1的比例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可达6000万元。

三是关于项目管理流程。按照论证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权益实现四个阶段进行项目管理。论证立项阶段由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组织实施;项目实施阶段,各方需签订《公司投资协议》,研发合作期一般不超过3年,按照里程碑分阶段拨付研发合作资金。项目验收阶段,市场化投资资金进入或者研发合作期结束后,组织验收,并根据获得市场融资与否,给予项目结题或权益转化。权益实现阶段,采用单一或组合使用股权转化和资金返还两种方式。

四是关于监督评价。加强预算管理、项目监督、考核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推动项目资金提高使用效益。

五是关于细则实施主体。市政府成立宿迁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负责细则实施,并成立宿迁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配合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

以上就是我今天要发布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主持人】

谢谢陈局长。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感兴趣的记者朋友举手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自己所在新闻单位名称。

【记者一】

主持人您好,我是新华日报的记者。请问《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方面,都有哪些举措?谢谢。

【主持人】

好的,这个问题请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 徐宜军同志回答。

【徐宜军】

感谢您的提问。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我市修订出台了《宿迁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原来《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进阶版,新的政策将让更多的群众得实惠。在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方面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举措:

一是压缩维修资金使用办理时限。一般维修程序,原《管理办法》中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5工作日,招投标结果公示时间要不少于7工作日,新《管理办法》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和招投标结果并行办理,时间压缩至5工作日,节省17个工作日;应急维修程序,取消书面申请环节,将区物业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查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节省2个工作日。

二是探索先行维修机制。在应急使用基础上,增加先行维修程序,当出现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申请人来不及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手续的,可以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新增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新《管理办法》中,新增了业委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的或业委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由街道确认后,受委托或者被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按顺位依次成为申请人。

【主持人】

谢谢徐局长,下一个问题。

【记者二】

主持人您好,我是扬子晚报的记者。请问“拨投结合”项目与传统的科技计划项目在立项方式和支持方式等方面有什么区别?谢谢。

【主持人】

好的,这个问题请市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宏同志回答。

【陈  宏】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我代表市科技局回答一下您的问题。传统科技计划项目和“拨投结合”项目主要有三个方面区别:

一是立项方式不同。传统的科技计划项目主要通过专家评审方式择优予以立项,支持的企业需已完成注册,并具备一定研发和生产基础条件;“拨投结合”项目,主要是通过项目经理制尽职调查选择和培育合适的科研项目和团队,支持的为早期种子项目。

二是资金来源不同。传统的科技计划项目使用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为无偿支持;“拨投结合”项目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和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同配套资金,并分为研发合作资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两类给予种子项目支持。

三是支持方式不同。传统的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事前直接给予无偿补助方式,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拨投结合”项目,主要是通过项目立项方式给予早期种子项目里程碑式研发合作资金,分阶段最高可给予6000万元支持,种子项目成长获得市场融资后,研发合作资金转成股权,并择机退出。谢谢!

【主持人】

谢谢陈局长。由于时间关系,下面进行最后一个问题。

【记者三】

主持人您好,我是现代快报的记者。请问《住宅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办法》中在处理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或者责任难以界定的住宅工程质量缺陷都有哪些措施?谢谢。

【主持人】

好的,这个问题还是请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 徐宜军同志回答。

【徐宜军】

感谢您的提问。对于在处理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或者责任难以界定的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措施:

一、对于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或者责任难以界定的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视情况需要进行验算、检测、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对于需要检测、鉴定的住宅工程质量缺陷,检测机构由建设单位与投诉人协商确定,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双方随机抽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相关费用支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要求提出方先行垫付,明确住宅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归属后,由责任方承担。

二、设计单位应根据验算、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处理方案。

三、 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缺陷维修方案。

四、投诉处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住宅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意见书》,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

【主持人】

谢谢徐局长。今天的提问就进行到这里。媒体朋友如果有其他问题,会后可跟各单位再单独交流。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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