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4〕161号
当事人名称:江苏省百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潘礼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62855916L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工业园区神舟路37号创智产业园A栋3楼
江苏省百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4年10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4〕156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提出了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0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江苏省百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于202年5月10日对包装公司开展环境监测(企业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2024年5月20日,你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H202405037),显示你公司对包装公司的燃气锅炉开展了相应检测。经调取包装公司生产台账、燃气使用量记录等材料,显示包装公司在你公司检测期间未使用燃气锅炉。经查,涉及检测合同的检测费用为38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调查询问笔录
8、现场采样记录表
9、监测(检测)报告及签收单
10、行政相对人情况说明
11、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合同、台账、资质等)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的规定,参照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没收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捌佰元整(¥1038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账号:13010121080000010000053 收款银行:南京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 )。缴款方式:1、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宿迁市生态环境局110室财审处开缴款通知书,现场凭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扫码、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 APP 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款,即可开财政电子票据。2、缴费人通过银行转账缴款,带转账回单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宿迁市生态环境局110室财审处换开缴款通知书,至缴款银行对账后,到财审处开具财政纸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4〕162号
当事人名称:潘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02**************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
潘东,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4年10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4〕157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0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江苏省百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斯特公司”)于202年5月10日对包装公司开展环境监测(企业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2024年5月20日,百斯特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H202405037),显示对包装公司的燃气锅炉开展了相应检测。经调取包装公司生产台账、燃气使用量记录等材料,显示包装公司在百斯特公司检测期间未使用燃气锅炉。经查,涉及检测合同的检测费用为3800元。经查,潘东(以下简称“你个人”)是公司的实际经营和控制人,对本案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调查询问笔录
7、现场采样记录表
8、监测(检测)报告及签收单
9、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合同说明等)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的规定,参照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规定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该责任人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账号:13010121080000010000053 收款银行:南京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 )。缴款方式:1、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宿迁市生态环境局110室财审处开缴款通知书,现场凭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扫码、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 APP 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款,即可开财政电子票据。2、缴费人通过银行转账缴款,带转账回单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宿迁市生态环境局110室财审处换开缴款通知书,至缴款银行对账后,到财审处开具财政纸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