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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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 014319418/2024-00622 分类 行政处罚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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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示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4167

当事人名称:宿迁市鑫电能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钱桂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965316667              

地址: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

宿迁市鑫电能合金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410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4164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79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0年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部分检测指标存在超标情况,具体表现为你公司地块内采样的部分点位土壤样品中重金属铅、钴含量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 00-2018)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20243月、4月,化工园区生态环境监管中心、宿迁市宿豫生态环境局分别督促你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尽快组织开展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有关部门提醒要求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而是分别于2024615日、616日、618日、624日将厂区东北角位置一处矩形地块(现为一土坑)的土壤清理运至江苏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五千余吨污染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调查询问笔录
  8、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
  9、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10、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合同、协议、转运记录等)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90日内改正;

2针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90日内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账号:13010121080000010000053 收款银行:南京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 )。缴款方式:1、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宿迁市生态环境局110室财审处开缴款通知书,现场凭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扫码、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 APP 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款,即可开财政电子票据。2、缴费人通过银行转账缴款,带转账回单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宿迁市生态环境局110室财审处换开缴款通知书,至缴款银行对账后,到财审处开具财政纸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4168

姓名:方永峰

身份证件号码:320881**********              

住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方永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41023日向你(个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4165号),你(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79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个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部分检测指标存在超标情况,具体表现为该公司地块内采样的部分点位土壤样品中重金属铅、钴含量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 00-20 18)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20243月、4月,化工园区生态环境监管中心、宿迁市宿豫生态环境局分别督促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尽快组织开展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有关部门提醒要求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而是分别于2024615日、616日、618日、624日将厂区东北角位置一处矩形地块(现为一土坑)的土壤清理运至江苏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五千余吨污染土。经查,方永峰(以下称“你个人”)具体承办此事,为直接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调查询问笔录
  8、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
  9、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10、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合同说明、投资情况说明等)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90日内改正;

2针对该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90日内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内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账号:13010121080000010000053 收款银行:南京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 )。缴款方式:1、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宿迁市生态环境局110室财审处开缴款通知书,现场凭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扫码、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 APP 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款,即可开财政电子票据。2、缴费人通过银行转账缴款,带转账回单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宿迁市生态环境局110室财审处换开缴款通知书,至缴款银行对账后,到财审处开具财政纸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个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个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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