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机构,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生态环境职能机构,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规程》和《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核发规程》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审批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 市生态环 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 提高审批效率和 服务水平 , 落实深化“ 放管服” 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要求 , 保障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 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 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 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生态环境部部令 2020 年第 14 号) ,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一般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的审批。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 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坚持依法依规 、科学决策 、公开公正 、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报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 ,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 , 应当在全国建设项 目 环评统一申报信息平台( http://114.251.10.205/#/eia )提交下列 材料 , 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附件 1 );
(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 建设单位应当 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
( 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 目 的公众参与说明。
除前款规定材料外 , 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等方式 , 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
( 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 , 一式两份;
( 二 )建设项 目 的公众参与说明(仅限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式两份;
( 三 )通过线上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本中不宜公 开内容作了删除 、遮盖等区分处理的 , 还应当提交有关说明材 料一份。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予以受理, 并出 具受理回执( 附件 2 )。 需进入技术评估的 , 告知建设单位;
( 二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当场或在 5 日 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 逾期不告知的 , 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 可以当场补正的 , 应当允许 建设单位当场补正;
( 三 )环评文件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 制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 位、编制人员编制的 , 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 四 )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申请 事项 , 不予受理 , 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后 , 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的规定 , 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公众参与说明 、公众提出意见的 方式和途径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 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 5 个工作 日 。 国家规定需 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审查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 对于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 , 在 1 个工作 日 内 出具委托函( 附件 3 ), 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 ; 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 应当在委托函确定的期限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 并对技术评估 结论负责。
第 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风险较大 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组织内部集中审查 , 并根据分类指导原则 , 部分项目报局党组审议 。 内部集中审查和党组会审议结论为环 评文件审批的依据 。 内部集中审查和党组会审议项 目 范围及程 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于需要征求有关政府部门意见的 ,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政务协同办公系统在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作出审批 决定前 , 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规定 , 向社 会公开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基本情况等信息 , 并 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听证会的 , 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审查过程中 , 建设单位申请撤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审批申请的, 市生态环境局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并退回建 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评估 , 不得向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收取或者转嫁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 , 市生态环境局可组织 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 工作人员不少于 2 人。
第四章 批准与公告
第十四条 对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规定不予批准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通知建设单位 , 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 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 的建设项 目 , 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 派出机构审批该建设项 目 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派出机构审批以 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实施审批 , 不得再次委托其他机构审批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市生态环境局对所委托事项的批准决 定负责。
第十七条 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宿迁经开区 、沭阳经开区 、宿迁高新区和苏宿 园 区 , 以及沭阳 、泗阳 、泗洪生态环境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 审批程序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前我市相关规定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 生态环境部 、省生态环境厅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选择审批形式: 一般审批 承诺审批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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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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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性质 |
审批制 核准制(核准机关) 备案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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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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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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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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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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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变更(重新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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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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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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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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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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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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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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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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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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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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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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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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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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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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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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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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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形式 |
报告书 报告表 |
环评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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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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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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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是否已经开工建设 |
是 否 |
预期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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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本公开 |
网址: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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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说明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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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说明( 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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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 指标核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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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是否落实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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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送达 方式 |
邮寄 电子证照:( 电子邮箱) 自行领取 |
备注: 本表须递交一份纸质件(原件) ; 国家涉密项目需在各申报材料上标注密级。
声明: 特此确认 ,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的 。我/我单位承诺对所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并承担内容不实之所有后果(包括法律责任) 。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申请受理回执
XXXXXXXX(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本机关收到你单位报送的 项 目环
评审批申请所送的下列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份
不予信息公开说明材料 份
经审查 ,你(单位)所送的上述材料齐全 ,且符合法定形式 ,现予以 受理 ,并进行审核。具体审批进度可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信 息平台查询。
窗 口咨询电话:xxxxxx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年 月 日
注: 此回执将作为领取书面环评批复的凭证 ,请妥善保管!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委托函
评估委托 2025XXX 号
[评估机构名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单位现委托贵单位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
具体事项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 目名称: [填写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 [填写建设单位名称]
3.项 目地点: [填写项目所在地]
4.项 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5.环评文件类型: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6.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填写编制单位名称]
二、委托评估内容
1.评估范围: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全面技术评估 ,包括但 不限于环境影响预测、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环境风险评价等内容。
2.评估要求:对环评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及修改建议 ;最终出具正式的技术评估报告。
三、 时间要求
请贵单位在收到环评文件及相关资料后 , 于 5 个工作 日 内完成专家 评审工作 ,接到报批稿后 15 个工作 日 内完成技术评估工作 ,并提交评
估报告。
四、其他事项
1.请贵单位安排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本次评估工作。
2.评估过程中如需补充资料或现场踏勘 ,请及时与我单位联系。
3.评估费用按照双方协商的标准执行 ,具体事宜另行商议。 请贵单位予以支持为盼!
委托单位:
委托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1.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电子版/纸质版)
2. 其他相关资料 ---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核发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流程管理 , 规 范工作程序 , 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 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 管理名录》 等文件要求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 包括 排污许可证的首次申请、变更、延续、重新申请、注销。
二、核发权限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 发工作。
( 一 )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以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核发:
1.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生态环境部 、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 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排污单位;
2.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 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宿迁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辖区内排污单位。
( 二 )分别授权沭阳 、泗阳 、泗洪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内 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的排污单位外 , 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 许可证核发。
( 三 )宿豫 、宿城生态环境局 、经开区分局 , 以及国家级 开发区 、苏宿园区 、洋河新区 、湖滨新区生态环境职能机构暂
无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 , 具体负责首次( 重新) 申请排污许可 证的现场勘察 , 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审核会 签辖区内的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时限
( 一 )受理: 收到排污许可证核发申请后 , 核发单位在 3 个工作 日 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反馈意见 ; 逾期未反馈意见的 , 视 为受理。
( 二 )核发: 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 , 核发单位在受理 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 内做出核发决定 ;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 理的 , 核发单位在受理申请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做出核发决 定 。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 核发单位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 作 日 内做出核发决定 。 申请排污许可延续的 , 核发单位在受理 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 内做出核发决定。
四、核发程序
( 一 )受理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上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信息并提交 , 核发单位组织对提交的资料进行 形式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核发单位一次 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资料 , 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 点击补正退回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 或 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 , 核发单位受理并开展
审核。
( 二 ) 审核
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 , 核发单位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 内完成审核 ;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 , 核发在受理 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 内完成审核 。重点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 性、规范性 、是否具有许可证的核发条件。
( 三 )会签
具备发证条件的 , 核发单位在 10 个工作 日 内完成排污许可 证申请信息核发会签 ; 对于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 , 核发单位在 20 个工作 日 内完成核发会签。
对于新申请和重新申请的 , 现场勘察工作由属地局或者生 态环境职能机构负责 , 并将现场勘察意见上传平台。
( 四 )签发
1. 对于会签通过的 , 核发单位 3 个 工作 日 完成签发 , 并生 成证书。
2. 对于会签未通过的 , 核发单位在 3 日 内将会签意见通过 核发系统反馈排污单位 。经修改后仍不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 例》 第十一条规定的 , 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 并书面告知不予许 可的理由( 附件 1 )。
上述时间均不含排污单位补正、整改时间。
五、注销程序
对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排污单位被依法终 止的 、排污单位因终止排污行为依法申请注销的 , 核发单位按
照下列情况分类处置 , 注销排污许可证。
( 一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已届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 , 并 且无法联系负责人或排污单位不主动提交注销申请的 , 核发单 位可在属地政府网站或者排污单位进行拟注销公告( 附件 2 )。公告结束后在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内以注销通知书( 附件 3 )作为上传附件注销排污许可证 , 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 理平台上进行许可注销公告。
( 二 ) 因排污单位管理级别变为登记管理 、终止排污行 为 、转让设施设备等情况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的 , 核发单位可 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 、注销通知书在核发系统内注销排污许 可证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许可注销公告。
六、其他要求
( 一 )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 需 申请变更 、延 续、重新申请、注销的 ,按调整后的核发权限执行。
( 二 )本规程自 印发之日起实施 , 此前我市相关规定与本 通知不一致的 , 以本通知为准 。 生态环境部 、省生态环境厅有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 排污许可证不予许可告知书
2. 关于拟注销 XX 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3. 排污许可证注销通知书
4.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5.排污许可证核发内部流程图
附件 1
排污许可证审批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
年 月 日 , 你单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向本机关提出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
变更、
重新申请、
延续 ), 经审查 , 你单位存在: 问 题 , 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要求 ,本机
关决定对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事项不予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 内 向宿 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 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不停 止本决定的执行。
年 月 日
(盖章 )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 审批机关一份 , 申请人一份。
关于拟注销 XX 排污许可证的公告(样本)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 , 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 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 60 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 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 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 告:( 一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 未延续的 ;( 二 )排污单 位被依法终止的 ;( 三 )排污单位因终止排污行为依法申请注 销的 ;(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规定 。 因 XX 企业排 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排污单位依法终止 , 拟对 XX 企业排污许可证进行依法注销 , 现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 个工作 日 )
如有异议 , 请在注销日期前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 , 并提交 有关资料 。逾期无异议 , 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 , 原排污许可证 自动作废 , 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排污许可证注销通知书(样本)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注销申请材料 ,经 审查 , 符合注销条件 , 现对你公司排污许可证( 证书编号: XXXXX )予以依法注销 , 并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 告 ,该注销决定即日起生效 , 原排污许可证作废。
年 月 日
(盖章 )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 审批机关一份 , 申请人一份。
附件4
排污许可证办理外部流程图
排污单位
管理类别判断
信息平台填报申请表
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符合条件
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前信息公开 简化管理
提交申请
受理
符合要求
审查
符合许可条件
作出许可决定
生成统一的排污许 可证编号
证件制作与 送达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 许可证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5日
r 一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线上提交, 涉密的可通过线下提交
r一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 当场或者3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 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1.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该即 时告知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2.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
1 具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 1 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
I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当 1 场更正。
L-
r 一
现场核查: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经营 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技术评估: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 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 应费用。技术机构应该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 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1 重点管理: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 简化管理: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
1 二
审批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生成 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一
排污单重新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排污许 可证的,在领取新证时须将原排许可证正、副 本交换原审批部门作废
附件5
排污许可证核发内部流程图
抄送: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委会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 、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会 |